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83执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顺昌县双溪街道后山路41-1号10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346L9A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学用,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瓯市***桂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瓯市***桂美村古井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783775371640T。
法定代表人:江有樟,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瓯市***桂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783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月7日依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瓯市***桂美村民委员会需支付118039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5938元、执行费1420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建瓯市***桂美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2)闽0783执74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建瓯市***桂美村民委员会由建瓯市***会计服务中心代管的资金,以155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但实际未控。
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闽0783执74号之一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建瓯市***桂美村民委员会由建瓯市***会计服务中心代管的资金1320000元,经***会计服务中心反馈,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笔资金系桂美村博海建筑垃圾项目征地、迁坟专项资金,无法提取。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表示暂无还款能力。
四、2022年7月5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非必需的消费行为。
五、截至2022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暂未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7月6日通过现场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其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建瓯市***桂美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