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俊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合肥市俊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8601民初58号 原告:合肥市俊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叠嶂路*******18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市俊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肖 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 附: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