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1909号
原告:潍坊大昌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807758935,驻潍坊高新区北海路2052号青青家园3号楼10号商铺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锡文,董事长。
被告:山东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357881772,驻潍坊市奎文区樱前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高立吉,总经理。
被三人:高瑞盛,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第三人:王宝东,男,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潍坊大昌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高瑞盛、王宝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2022年8月5日,潍坊大昌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坊大昌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728元,减半收取39864元,由潍坊大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振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