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04民初948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1年8月1日出生,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山东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樱前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申请人:***,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由该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926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保全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179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