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韵木屋制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6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文昌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照凯,董事长。
被执行人:***韵木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滨海(下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鼎韵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20室。
法定代表人:郭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韵木屋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鲁0786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韵木屋制造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101259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453元。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次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金额34830元,尚欠977768元及诉讼费用等未履行。
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提示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北京鼎韵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北京鼎韵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34830元,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又查,北京鼎韵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昌邑市人民政府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以上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处置情况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志浩
审判员  苏 娟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