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鼎韵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6执异26号
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文昌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照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卓珺,山东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鼎韵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20室。
法定代表人:郭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昌邑鼎韵木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滨海(下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邑鼎韵木屋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昌邑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6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昌邑鼎韵木屋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12598元及利息(以1012598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又于2022年1月14日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申请人北京鼎韵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昌邑鼎韵木屋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9日登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北京鼎韵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被申请人北京鼎韵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昌邑鼎韵木屋制造有限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北京鼎韵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独立于昌邑鼎韵木屋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且现查明的昌邑鼎韵木屋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涉案债务。因此,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昌邑鼎韵木屋制造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北京鼎韵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北京鼎韵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北京鼎韵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马志浩
审判员  刘国华
审判员  苏 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曹谚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