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潍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6民初1891号 原告:山东潍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交通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文昌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潍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潍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履行义务,配合原告办理昌邑市潍水蓝湾B21、B22号楼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昌邑市潍水蓝湾B21、B22号楼,该工程已于2014年12月5日完成竣工验收,于2018年12月20日进行了工程结算,工程款总额为1500万元。至2021年3月31日,原告已将工程款全部结清,现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了建筑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30万元。***【2004】23号《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有出具证明材料的义务,以便返还工资保证金。现原告已全部结清工程款、不欠农民工工资,但被告拒绝履行签认证明义务,致使以上应予返还的工资保证金至今未能返还。经多次协商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依法予以驳回。理由如下:(1)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未约定被告负有协助原告办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的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予以协助,缺乏合同依据。(2)根据《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潍坊市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劳务工资保证金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管理,建设单位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情况并按程序办理。据此,对原告是否符合工资保证金返还条件的审核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管理职权范围,被告的协助与否属于行政审核、办理程序中的环节,亦包含在上述职责范围内。故本案不属**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3)原、被告并未就工程款及工资给付形成诉讼,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应对上述法律事实主动审查。(4)原告的诉讼请求亦不适于法院强制履行。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定受理条件,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潍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