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4民初1490号
申请人:临朐县兴隆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朐同济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临朐县兴隆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朐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临朐县兴隆建安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朐同济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朐县兴隆建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朐同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交书面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洪魁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沈广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