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24执恢595号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兴隆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临朐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16572038-0。
法定代表人:张俊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朐县九山供销社,住所地:临朐县九山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曾光生,理事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兴隆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朐县九山供销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兴军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丁孝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陈作才
书记员 相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