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4民初1490号之二
申请人:临朐县兴隆建安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临朐同济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临朐县兴隆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朐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鲁0724民初14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临朐同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该案已审结,应予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临朐同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洪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徐小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