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4民初1490号之一
原告:临朐县兴隆建安有限公司。
被告:临朐同济置业有限公司。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原告向本院申请划拨被告银行存款5894254.57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告临朐同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94254.57元至临朐县人民法院账户(附后)。
审判员 孙洪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徐小风
附:请在附言内注明案号或事项
开户行:中国银行临朐龙泉路支行
收款人:临朐县人民法院账号:2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