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兴隆建安有限公司

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临朐现代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001号
原告: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敏,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宪军,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焕艳,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现代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骈邑路3367号1幢。
法定代表人:窦建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冉,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临朐县兴隆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临朐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刚,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营子村西。
法定代表人:夏德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宝,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现代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临朐县兴隆建安有限公司、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原告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宪军、宗焕艳,被告临朐现代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梁春冉,第三人临朐县兴隆建安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刚、临朐县营子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047元,减半收取341023.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霞
审 判 员  李金桦
人民陪审员  夏立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