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

济阳县回河镇祥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执2135号之四
申请人:济阳县回河镇祥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吴呈元。
被执行人: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回河镇祥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对被执行人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80108063242050002582,0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苗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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