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940号
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宏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张兴杰,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
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3元,由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苗苗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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