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

济宁锐通电梯有限公司与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执4628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锐通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人济宁锐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883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43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文广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