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

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83财保68号
申请人: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住邹城市。
申请人: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债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内存款11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邹城市建筑工程公司、***负担(申请人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