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荣成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广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保289号
申请人:荣成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观海中路171号。
被申请人:浙江广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45楼南。
本院在审理荣成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广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荣成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初47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浙江广优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200000元。2022年5月9日,荣成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广优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