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执485号
申请人:***,男性,1975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港西镇富源西路106号楼;电话:13863******。
被执行人:**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2115N。住所地**市观海中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82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13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82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