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3317号
申请人:**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2115N。住所地**市观海中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5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申请执行人**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民终1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40420元。
在执行中,该案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民终11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