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民初1927号
原告:**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观海中路8号军人事务管理局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211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威海冠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路13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海增,区长。
被告:韩海增,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海增、威海冠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