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2763号
申请执行人:**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观海中路171号。
被执行人:浙江广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45楼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广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初47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124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2执276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