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滕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荣成滕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荣成滕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7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荣滕民初字第8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殷建阳,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慕建新,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滕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荣成滕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姜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