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2877号
原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恒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石岛迎宾路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恒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市石岛迎宾路9号。
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10月31日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