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895号之一

原告:威海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2085182),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85号。

法定代表人:丛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静杰,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威海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晓文

人民陪审员  邵爱英

人民陪审员  丛淑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