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895号之一
原告:威海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2085182),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85号。
法定代表人:丛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静杰,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威海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晓文
人民陪审员 邵爱英
人民陪审员 丛淑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