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执1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青岛中路**。

法定代表人:丛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利,山东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务琳,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201615U),,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青岛中路**

法定代表人:丛树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义峰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上述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鲁1092民初188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协助将相关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立案执行前,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辽0504执106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将位于长峰馨苑小区63号楼103、104、204、403、503、903室6套房产过户到***名下。为此,本院已向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上述6套不动产过户至***名下手续完成后,协助将上述6套不动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1092执14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朝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凤玲

书 记 员 岳小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