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念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0执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东、海峰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念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振兴街4号1幢-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念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双方确认上海念润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威海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长峰***D01-D08号楼、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工程、峰汇国际商务综合体室外附属工程工程款(含质保金)共计38274138.33元,由上海念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至威海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上海念润置业有限公司若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如期履行付款义务,上海念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以欠付工程款为本金,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38418元,减半收取计119209元,保全费5000元,由威海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年7月7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作出(2021)鲁10民初13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念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并登记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青岛中路-78号-A704、A906、A1007、A1414、A1507、A1607、A2508、A2512、B1102、B1103、B1109、B1110、B1203、B1205、B1208、B1209、B1302、B1303、B1305、B1814、B2005、B2206、B2511、B2605、B2701、B2703、B2704、B2705、B2706、B2707、B2708、B2709共32处不动产。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上述查封自行转为执行程序中的查封。经委托评估后,威海华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威华地[2023]房字第300**房地产估价报告将上述32处不动产评估作价。另查,威海市青岛中路-78号B2005不动产本院为轮候查封,首封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092执保298号案件,故,本院对该不动产无处置权。2023年2月21日,本院作出裁定将剩余31处不动产在淘宝网司法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23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申请暂缓执行2个月,由被执行人和长峰房地产公司进行对账,如果长峰房地产公司欠被执行人债务,则被执行人同意长峰房地产公司将其欠付被执行人的款项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视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案债务;暂缓期限届满后,如被执行人未能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恢复执行。经本院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核实,双方均同意本案按照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0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孙建国? ?审判员***? ?? ?? ??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