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环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002民初1926-7号
原告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166732471K,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西北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被告威海环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家疃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施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环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徐家疃村环河-蔚海新天地21号楼XX室等房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被告现申请以其名下的中国银行威海蒿泊支行账户(账号XX)内的款项作为担保,解除对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徐家疃村环河-蔚海新天地XX室房产的保全,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6)鲁1002民初1926-2号裁定书中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徐家疃村环河-蔚海新天地XX室房产的财产的查封,保留对(2016)鲁1002民初1926-2号裁定书中对其他房产的继续查封,并查封被告名下的中国银行威海蒿泊支行账户(账号为XX)内的款项。
审 判 长  宫伟丽
人民陪审员  方丽娟
人民陪审员  郭华卫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