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3477号
原告:乳山市山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滨海新区观海听涛小区27号会所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焉英江,总经理。
被告: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古陌路78号。
原告乳山市山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乳山市山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乳山市山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昱倩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宫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