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西郊建设集团公司

原告某某与威海市西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西郊建设集团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威高商初字第85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威海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西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源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西郊建设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源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威海市西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西郊建设集团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