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技区怡园街道威高花园。
法定代表人:罗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祝,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西郊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威海田村东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谷源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日君,系该单位职工。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西郊建设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威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威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爱军
审判员 孙建国
审判员 李升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赵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