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市国坤渔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市国坤渔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31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002执5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市国坤渔具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国坤渔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04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另查明,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里口山路18号1-7号厂房及威海市环翠区福德庄村东、土地证号为威环国用(2002出)字第283号土地使用权均处于轮侯状态,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
执行程序。
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