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市国坤渔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29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002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市国坤渔具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国坤渔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3350000.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