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市国坤渔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002执恢32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面苑路。
被执行人威海市国坤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姜家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国坤渔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国坤渔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福德庄村东、证号为威环国用(2002)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附属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里口山路****号房产、无产权证明的***平方米建筑物进行评估并依法进行拍卖,现已拍卖成交。本案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威海市国坤渔具有限公司上述房屋、土地拍卖款***元,本院已转付申请执行人***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威环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秦宪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