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曹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乳山市曹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3民初4632号
原告:乳山市曹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夏村镇曹城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复荣,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利,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乳山市曹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被告亦无反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乳山市曹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乳山市曹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