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3财保157号
申请人:乳山市曹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6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乳山市博爱医学门诊部。住所地:乳山市深圳路71号。
负责人:***。
申请人乳山市曹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乳山市博爱医学门诊部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560000元的财产数额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0二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