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曹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乳山市曹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民初4758号
原告:乳山市曹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胜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166792001E。
法定代表人:王德军,经理。
被告:***,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
被告:***,女,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
原告乳山市曹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乳山市曹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乳山市曹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侯现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