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执2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安徽宣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EN0J66,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华邦光明世家****。
法定代表人:黄翠明。
被执行人: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47932W,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格林雅地商办****iv>
法定代表人:权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74697.0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王 丁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罗 运 威
书 记 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