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执23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宣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华邦光明世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EN0J66(1-1)。

法定代表人:黄翠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格林雅地商办****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47932W(1-1)。

法定代表人:权军,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宣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定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宣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174697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洋

审 判 员  邵 修 发

审 判 员  王 丁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