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执23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宣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华邦光明世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EN0J66(1-1)。
法定代表人:黄翠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格林雅地商办****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47932W(1-1)。
法定代表人:权军,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宣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定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宣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174697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洋
审 判 员 邵 修 发
审 判 员 王 丁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