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执23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宣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209号华邦光明世家7栋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EN0J66(1-1)。
法定代表人:黄翠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526号格林雅地商办B楼10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47932W(1-1)。
法定代表人:权军,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其与**、***、安徽宣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宣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宣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46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罗 运 威
书 记 员 张 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