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5365号
原告: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格林雅地商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47932W。
法定代表人:李春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迁,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原告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陶俊
书记员葛凡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