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691号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鸿电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6525号***地商办楼B楼102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