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691号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鸿电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6525号***地商办楼B楼102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