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德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民初1109号 原告:***,女,1973年5月5日生人,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深圳市德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宝安大道4568号康达尔山海上城A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89254A。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德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德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深圳市德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837.2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