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德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7民三初9259号
原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2105号中建大厦7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被告深圳市德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4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卢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