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岚山区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03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11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X1359456M1-1。

法定代表人:郑培奎,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第一中学(原名称为山东省日照市第一中学岚山分校),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万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103494413998C。

法定代表人:孙金生,校长。

申请执行人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1875353元,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执行,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付款30万元,但未履行剩余付款义务.现因案件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于2020年2月24日提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前经本院作督促协调工作。双方于2019年12月13日确定付款数额为9198986.29元,经两次付款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付款920万余,包括拖欠款项、利息、诉讼费等,执行费79322元2017年2月4日本院已扣收,同时,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迟延履行利息,并解除对日照市岚山区第一中学的信用惩戒。至此,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