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1826号
原告:***,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倩,日照岚山安东卫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X13594565M1-1。
法定代表人:郑培奎,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后经通知,仍未交纳,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易秀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存委
书记员 裴方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