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3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执行人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滨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本金及利息,现双方已将案款交接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滨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于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