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02民初7351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磊,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X13594565M1-1,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安静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陶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