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岚执字第2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日照港源商品混凝土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临沂南路港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101099-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X13594565M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港源商品混凝土供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岚执字第27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号牌汽车一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
解除本院(2013)岚执字第27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号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