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3民初987号
原告:日照阿掖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主要负责人:***,系该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日照阿掖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日照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阿掖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