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兰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兰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03民初5435号
原告:合肥市兰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孙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先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彬,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市兰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兰雅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下称逍遥津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被告逍遥津物业公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57万元,并以5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在合肥市庐阳区政府采购中心中签逍遥津街道全年限额以下零星工程,于2017年8月底接建设单位逍遥津街道办事处及被告通知,限期10天对逍遥津街道辖区内县桥社区、四牌楼社区、拱辰社区、九狮桥社区、红旗社区、义仓社区的老旧小区楼梯间墙顶面进行新做乳胶漆施工,工程总价按实价结算。原告于2017年9月完成全部工程,原被告先后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庐阳区法院申请鉴定,双方确认工程总价款为87万元。被告已于2018年2月14日支付了30万元工程款,尚欠57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逍遥津物业公司辩称:原告申请庐阳区法院对案涉工程的总价款进行了鉴定,我方认可工程款总价87万元,欠付57万元,但不认可利息、诉讼费、鉴定费,因我方于工程竣工后就主动要求原告进行结算。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7年2月16日,原告在合肥市庐阳区政府采购中心中签逍遥津街道全年限额以下零星工程,2017年8月底,原告应建设单位逍遥津街道办事处及被告通知要求,限期10天对逍遥津街道辖区内县桥社区、四牌楼社区、拱辰社区、九狮桥社区、红旗社区、义仓社区的老旧小区楼梯间墙顶面进行新做乳胶漆施工,工程总价按实价结算。原告于2017年9月完成全部工程,原被告先后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均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已于2018年2月14日支付了30万元工程款。后原告在庐阳区法院申请鉴定,原被告均认可案涉工程总价为87万元,剩余工程款为57万元。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工程争议解决协议》、决算表、计算表、各小区施工验收单、结算确认单、《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
本院审理过程中,兰雅公司当庭撤回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故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本案中,逍遥津物业公司欠付兰雅公司剩余工程款57万元,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市兰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欠款57万元;
二、若被告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应以5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合肥市兰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利息至实际款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50元,鉴定费20000元,由原告合肥市兰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欣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淑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